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众、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03民初64号
申请人:周众,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核章,黑龙江李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职务经理。
第三人:双鸭山市林业中心苗圃,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钢联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光荀,职务主任。
申请人周众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周众申请撤回保全。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众2022年3月25日在通过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平台立案操作时,误将行为保全操作为财产保全,与其提交的保全申请不符,现以此为由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周众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孙宝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于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