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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财保17号
申请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
申请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19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申请人已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李冬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