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86874,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严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023014432752W,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张健。
申请执行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扬仲字第3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宝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775.61元。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扬仲字第353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扬仲字第3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 松
书 记 员 周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