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特31号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道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著,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双月,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经开区管委会称,请求依法撤销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淮仲裁字第0442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审理事实不清。1.申请人于2013年曾打过一笔372600元的工程款给被申请人,但因被申请人提供的账号错误被银行退回,自2013年开始,申请人并没有拖欠不支付被申请人的工程款,被申请人自2013年至申请仲裁期间,从未与申请人处工作人员有过任何电话、短信等方式的联系,2014年被申请人企业住所地变更,申请人即便想支付该笔工程款,也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造成未支付工程款存在过错,申请人不应当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提供了《情况说明》以及车票的记录,但该证据仅是车票照片,不能证明系前往淮安索要工程款,申请人处来访人员有登记,但没有被申请人前来索要工程款的记录。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车票的报销明细,无法说明车票是前往淮安工作需要还是其他用途的报销。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申请人查询,2016年至2022年被申请人在淮安中标多处工程,被申请人提供的车票只能证明其工作人员前往淮安是处理这些工程的。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处索要过工程款,则应当提供其从车站至申请人处的网约车记录或者打车凭据,被申请人隐瞒了上述证据,导致影响了仲裁委的公正裁决,请法院查明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莱斯公司称,1.申请人所述账号错误问题不是拖延付款的理由,付款失败后申请人明知欠付款项但一直拖延支付;2.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陈述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数次上门现场催款的情况,包括携带律师函上门催款的事实,申请人以没有“网约车记录”认定被申请人隐瞒主要证据,明显没有事实依据;3.仲裁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及负责人已通过微信沟通具体付款事项,就利息进行沟通、核实付款账户信息,说明申请人对欠付款项和利息是明确知晓并认可的,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拖延时间,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经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2日,莱斯公司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了《开发区人防指挥中心互联互通工程施工合同》。莱斯公司依约将工程建设完毕,涉案工程经建设**工验收,经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工程造价为576314.53元。按照合同约定,经开区管委会应于2014年9月9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至今未支付。莱斯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经开区管委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2)淮仲裁字第0442号裁决书,支持了莱斯公司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主***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明确证据名称为莱斯公司工作人员车票报账的财务账册、乘坐网约车到经开区管委会的记录、与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沟通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主***公司隐瞒的上述三份证据能够证明莱斯公司的仲裁申请已过仲裁时效,但经开区管委会在仲裁过程中并未要求莱斯公司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委责令莱斯公司提交上述三份证据,且仲裁委已根据莱斯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莱斯公司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故经开区管委会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撤销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淮仲裁字第0442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