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02执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东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建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雪涵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三门峡市风景区北大街营业房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东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雪涵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30000元,执行费未缴纳。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202执9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