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勤业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1204执928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勤业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勤业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广明
书记员  李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