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2170号
原告:众融财产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被告:***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女,***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红石溢和国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红石国际酱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红石溢和国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勇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李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