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众融财产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2170号

原告:众融财产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被告:***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女,***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红石溢和国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红石国际酱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红石溢和国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勇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李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