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67号
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海阳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21387XH。
法定代表人:李怀臣,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台吉镇东台吉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683276849。
法定代表人:刘景林,总经理。
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辽1381财保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北票支行账号96×××59里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朝阳市分行北票支行账号21×××98里的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起止时间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该裁定已执行。现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上述银行存款冻结即将到期为由,申请续行财产保全。2022年5月9日***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2022)辽138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2年5月17日,本院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北票支行账号××里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朝阳市分行北票支行账号21×××98里的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北票支行账号96×××59里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朝阳市分行北票支行账号21×××98里的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久颖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