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132号
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海阳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21387XH。
法定代表人:李怀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俊青,河北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台吉镇东台吉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683276849。
法定代表人:刘景林,总经理。
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安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已于2021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的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变更保全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通过***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辽1381财保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北票支行账号96×××59里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朝阳市分行北票支行账号21×××98里的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台吉镇门市房一户(产权证号:北票市房权证北票市字北6400041号,保全价值2003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送、过户、转让。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将相应价款(人民币2003000元)提交至北票市人民法院。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台吉镇门市房一户(产权证号:北票市房权证北票市字北6400041号,保全价值2003000元)的查封,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北票市台吉镇房产(房产证号:北票市房产证北票市字第××、64××37、64××38、64××39、64××40、64××42号,保全价值2003000元);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北票市台吉镇北票市房产证北票市字第××、64××42号两户房产的查封。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为担保(保险单号:2113504852021000078)。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北票支行账号96×××59里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朝阳市分行北票支行账号21×××98里的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北票市台吉镇房产六户(房产证号:北票市房产证北票市字第××、64××37、64××38、64××39,保全价值2003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送、过户、转让。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将相应价款(人民币2003000元)提交至北票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单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