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968号
原告:***,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46号楼2层2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海阳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第三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仲裁,该案尚在裁决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上述案件的裁决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裁决生效,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