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968号 原告:***,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46号楼2层2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海阳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第三人***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仲裁,该案尚在裁决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上述案件的裁决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裁决生效,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