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楚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曲阳楚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头道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6民初2221号
申请人:曲阳楚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路庄子乡王家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060474435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头道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人沟乡头道营村。代码:13082610039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原告曲阳楚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头道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阳楚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头道营村民委员会在石人沟乡农经站账户中存款2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曲阳楚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头道营村民委员会在石人沟乡农经站账户中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