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312行初29号
原告:山东益民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1区6#-28、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东区行政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超,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该单位工伤***科长。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东区东夷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树超,副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益民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益民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