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陕04民辖终30号
上诉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杨凌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3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方开挖及拉运施工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该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属于咸阳仲裁委管辖,故该案应该由咸阳市仲裁委员会受理。
被上诉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审被告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方开挖及拉运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合同中关于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且该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杨凌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华 审判员  赵福林 审判员  王 葆
书记员  魏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