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财保10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申请人陕西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2586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申请人陕西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2586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50元,由申请人陕西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孟子钰
书 记 员 于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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