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威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323民初78号
原告:陕西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飞,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单位员工。
原告陕西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飞、曹辉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2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共计49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与案外人西安美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甲方将其承揽的位于岐山县凤鸣镇北郭村的某某京都项目中的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预埋安装施工分包给了美某公司。后美某公司退出。原告派工人进场施工。2018年6月原、被告完成了结算,但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2020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水电暖安装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水电暖安装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确定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总额为822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拖欠的工程款。现原告状诉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先是和西安美某公司签订协议,最后和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劳务费被告肯定会支付,但是因为后面换公司,被告要审核,原告的劳务费需要财务确定,利息庭后商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作为总承包人,将位于岐山县凤鸣镇北郭村某某京都封神剧场项目中的前期水电管路预埋和后期管路、电器、洁具安装调试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8月被告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验收。2020年4月底,原、被告补签《建设工程水电暖安装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水电暖安装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结算的工程款总额82200元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付款时由原告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220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现原告状诉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2200元及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水电暖安装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水电暖安装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增值税发票、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系岐山县凤鸣镇北郭村某某京都封神剧场项目的总承包人。原告按照与被告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原、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验收,2020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2200元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82200元。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从2020年7月24日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2200元;
二、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11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281.14元,2021年11月23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陕西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康伟杰
书 记 员  刘 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