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3执154号
宝鸡百力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百力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403民初111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百力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案款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1元、执行费7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已支付申请人案款30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26371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1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