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申请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3执异5号 申请人:**,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商铺。法定代表人:石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青北路兴佳门窗公司以北。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9年4月3日,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依据杨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3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对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该债权转让现已通知被执行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EMS特快专递单、送达及张贴公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