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62588250D。法定代表人:石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杨陵区。被执行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示范区***佳门窗厂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64836878R。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3523589C。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紫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陕0403财保19号裁定书查封了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杨凌示范区XX路以南、常青路以西,面积为10523.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陕(2016)杨凌示范区X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为三年。现因被执行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本院决定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杨凌示范区XX路以南、常青路以西,面积为10523.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陕(2016)杨凌示范区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