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发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与陕西新发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481号
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团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洁,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梦梦,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发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耿富怀,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诉被告陕西新发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怡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冠锦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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