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天马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告绥棱县天马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锦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26民初1139号
原告:绥棱县天马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铁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友,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锦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县铁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棱县天马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锦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黑龙江锦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位于黑龙江锦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x钢结构厂房予以查封,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黑龙江锦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查封黑龙江锦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x钢结构厂房,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或查封的效力灭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