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6财保242号
申请人:绥棱县天马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南灿,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绥棱县天马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5×××79内存款1058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绥棱县天马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绥棱县天马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马淑华、黄士力共有的位于绥棱县中心花园小区1单元301室、面积82.36平方米(房证号00112251)楼房一幢。
二、冻结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5×××79内存款1058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049元,由申请人绥棱县天马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彦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