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

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方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7070号
原告: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771W。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北区大关邑69号。
法定代表人:段永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熙,云南洪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69504D。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长虹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潇,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方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ARJY3U。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480号。
法定代表人:董绍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云南方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明,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白族,云南方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方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其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