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901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云南省漾濞县人。
被执行人: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理州展鹏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已按时将执行款50600元及执行费650元合计51250元交至本院,该款已被申请人领取并代为交纳执行费65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鹏飞
审判员 陈锦林
审判员 杨朝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