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和甘肃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91民初1281号
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省第二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存道。
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