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升龙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河南升龙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郑州枫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94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升龙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中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80325900C。
被执行人郑州枫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龙兴嘉苑**院**楼**龙湖企业服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DNW58K。
关关于河南升龙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枫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191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豫0191执19411号。执行标的:9428971.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2020年12月14日到庭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2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12月1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