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08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押晓克,许昌市魏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升龙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中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得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升龙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培雯
书记员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