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607号之一
原告:廊坊路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杨庄乡上坊村,信用代码:91131081721622862E。
法定代表人:韩路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全根,河北春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生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国营界围农场,信用代码:91131026570097107K。
法定代表人:李洪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廊坊路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能生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廊坊路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路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4元减半收取72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7元,由原告廊坊路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海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