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
法定代表人:邢小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4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38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90.00元,执行费9836.00元,被执行人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5月28日划拨被执行人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账户存款329487.00元,现双方就剩余未给付执行款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给付(从2019年10月15日开始给付款日为每月15日’分期18个月,每月还款25000元,直至案款18个月全部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案款,本案和解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4民初235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