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81民初293号
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双羊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那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良,系凌海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政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艳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月月
书 记 员 连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