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1民初1984号之一
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双
羊镇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67188596。
法定代表人:邢小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良,凌海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00744334900Q。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住
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大桥街沟锦中大路215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1072570164356XN。
负责人:赵志山,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镇分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辽宁
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
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佟 薇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佟思儒
书 记 员 王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