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朝阳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8民初3390号
原告:辽宁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朝阳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朝阳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朝阳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朝阳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