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民终2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包集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广玲,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洪,安徽孙竹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颂,安徽孙竹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文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该院员工。
上诉人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双方之间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剩余款项是按合同约定扣留的工程质保金,不应该支付利息。由于结清工程尾款的条件尚未达到,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支付剩余款项,更无权要求支付利息。原审判决支付利息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未发表意见。
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支付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76195.48元;判令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支付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03629.75元;(利息均从2012年7月28日起暂算至2019年10月27日止,2019年10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55%计算)总计479825.23元;2.诉讼费用由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5月12日,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与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包集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村卫生室建设施工合同书,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将辖区内10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22个卫生室发包给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除石元村外,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于2011年7月27日通过验收。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尚欠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5460元,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尚欠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9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当庭认可尚欠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9200元。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辩称,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并不包含石元村,并当庭认可尚欠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5460元,根据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22日诉状的内容,法院对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辩称予以采信。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判令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9200元及利息(以119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5460元及利息(以1054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计2927元,由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负担1550,由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负担1377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对一审认定案涉工程于2011年7月27日通过验收的时间有异议,同时认为欠付的105460元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经查,在卷案涉工程的验收记录载明工程经各部门验收,工程核定为合格工程,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对公章的真实性亦没有异议,一审以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最后签章时间2011年7月27日认定工程验收时间依据充分,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1.案涉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2.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应否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争议焦点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案涉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认为,其欠付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105460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没有成就,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支付。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包集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村卫生室建设施工合同书》约定“三、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工程量50%,经甲方确认后开始付款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4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7月27日验收合格,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已届满,且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上述规定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应于2012年7月28日返还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应否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认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故不应支付利息。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虽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但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自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012年7月28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处理适当。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自此之后裁判的利息的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一审判决主文关于此节表述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主文表述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9200元及利息(以1192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5460元及利息(以10546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9元,由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石克链
审判员  胡玉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兆云
书记员杨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