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朱广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集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包集镇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MB0T48887R。
负责人:赵广玲,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人××亚建筑安装工程××责任公司与被××人***包集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包集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包集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1645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