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明珠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3073号之一
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兴中路美林园小区S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0439U。
法定代表人:周伟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家,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明珠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4478712U。
法定代表人:张登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凤阳宜文公寓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南门蔬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366941735。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凤阳县明珠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宜文公寓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凤阳县明珠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凤阳县明珠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凤阳县明珠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传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