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100号
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兴中路美林园小区S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0439U。
法定代表人:周伟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3485309048R。
法定代表人:黄艳平,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亚公司)与被告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同年1月21日,兴亚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标的额为54264元。同年2月14日,兴亚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兴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9元(实际收取1536元),由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57元。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