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千、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23民初225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新,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安徽淮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兴中路美林园小区S1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0439U。
法定代表人:汪裕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千、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兴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蚌埠兴亚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千支付劳动报酬38000元及自法院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2.判决蚌埠兴亚公司对**千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6日,**千以蚌埠兴亚公司名义承包固镇富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在该工程从事电工工作。2017年7月15日,经结算,共欠***劳动报酬38000元。经***多次催要,**千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蚌埠兴亚公司明知**千不具有施工资质且接受其挂靠,应对**千拖欠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千、蚌埠兴亚公司均未到庭未作答辩。
***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身份证、工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千、蚌埠兴亚公司未到庭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千挂靠在蚌埠兴亚公司名下与固镇富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经结算,**千应支付***工资38000元,**千于2017年7月15日在工资清单中签字,蚌埠兴亚公司在该工资清单中盖章。该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千在与***结算的工资清单中签字,视为认可应支付***工资38000元,故对***主张**千支付工资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千不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其与蚌埠兴亚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且蚌埠兴亚公司在上述工资清单中盖章,本院综合分析后,对***要求蚌埠兴亚公司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的利息,因工资清单中未注明给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自***主张权利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故对***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千、蚌埠兴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或书面异议材料,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38000元及自2020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工资3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千、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俊霞
人民陪审员  张计广
人民陪审员  孟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