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0439U。

法定代表人:朱广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先行支付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3397353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返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3397353元。

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艳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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