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清远市清新县**坑镇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友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方路**号**层21层。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珠江时代广场投资,住所地:**安市环城**路**号珠江时代广场**号楼**室5-1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珠江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03执2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勇
审判员 常 斌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