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

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与深州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州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803民初384号
原告: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广东标牌陶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何友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
被告:深州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州市福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星王公司”)诉被告深州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州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损害被告深州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州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元(已减半),由原告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