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

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民终1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桥北工业园(广东标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友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