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

某某与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健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均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友和。
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乃添。
再审申请人陆健全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星王公司)、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利奥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健全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冠星王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人为安排放假,合同到期日正处于该段期间,合同双方当时并没有终止合同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且合同到期后,冠星王公司继续支付工资及购买社保,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直到2013年3月中旬,冠星王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和协商的情况下突然停止购买社保和办理网报减员备案。对此冠星王公司是以其实际行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而冠星王公司无证据证实陆健全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冠星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陆健全赔偿金。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陆健全的再审申请理由,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冠星王公司是否应支付给陆健全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陆健全从罗马利奥公司被安排至冠星王公司上班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13年2月5日期满。合同期满时陆健全正在放假,冠星王公司没有通知陆健全回来上班或者续签劳动合同,并在2013年3月6日停缴了陆健全的社保费及办理减员网报登记,陆健全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再到冠星王公司上班,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表示不愿再回到冠星王公司工作。因此,本案符合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后,冠星王公司需支付给陆健全经济补偿金,但依法其无需支付赔偿金。一、二审判决认定冠星王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持陆健全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陆健全的再审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陆健全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健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和
代理审判员黄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