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朱**、***,均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友和。
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乃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冠星王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星王公司)、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利奥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罗马利奥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与冠星王公司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而归于终止或实际解除状态。***在与冠星王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冠星王公司就有义务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冠星王公司与罗马利奥公司虽因股东有交集,但在法律范畴里仍各自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法律责任应由各自承担。且冠星王公司并无提供证据证明***是借调或劳务派遣。因此,冠星王公司应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的再审申请理由,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冠星王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首先,冠星王公司与罗马利奥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为生产销售陶瓷,且冠星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友和,持有本公司49%股份的同时,也持有罗马利奥公司49%的股份。故冠星王公司与罗马利奥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与罗马利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被调至冠星王公司工作,罗马利奥公司并没有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次,***与罗马利奥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担任冠星王公司的机电设备主管,***被安排至冠星王公司工作后,职位为机电主任,其职位安排也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另外,***主张冠星王公司并无提供证据证明***是借调或劳务派遣,但其在计算赔偿金时又要求将在罗马利奥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于冠星王公司的工作年限予以计算,两者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若***不属于罗马利奥公司安排至冠星王公司工作的情形,则赔偿金的计算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第五条的规定将两个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一、二审判决均支持***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下,***在上诉及申请再审中均无对此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自己是被罗马利奥公司安排至冠星王公司工作的。综上情况,***主张冠星王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理据,原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和
代理审判员黄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