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02民初3332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槐里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99001054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西路崖底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689291823。
法定代表人:贠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