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翼智灵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再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槐里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翼智灵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裕昌太阳城22号楼1单元10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康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翼智灵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达公司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陕01民申40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请。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康达公司与翼智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也未与***签订过任何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借款更是无从谈起。2、原审法院证据认定错误。***提交的2014年11月24日相关借款证据上显示借款人为“陕西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但在2014年10月1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中的公章、财务章及私章与康达公司在公安局备案的印章明显不符,故原审据以判决的证据显系伪造。3、原审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康达公司作为兴平知名企业,数十年间未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却未收到原审法院的传票及法律文书,而原审法院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显属送达程序错误。综上,请求撤销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辩称,1、**作为康达公司西安分公司人员,已领取了相关材料,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2、对方提供的备案印章为防伪章,但非防伪章是否销毁,请法院予以查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及第九十二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康达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其住所地为兴平市,至再审期间康达公司住所地未发生过变更,一审法院虽向康达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人员常琦送达了相关诉讼资料,但**并非合法的委托代理人,一审法院又未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程序向康达公司送达诉讼文书而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导致康达公司未参与一审审理,就康达公司与***之间是否真实存在借款关系而未予查实,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及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49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晏永娟
审判员齐放
代理审判员周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