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中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743号新东城大厦2-2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91880N。
法定代表人:黄家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703538(1-1)。
法定代表人:郑风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702元(其中支付工程款8946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4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