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121号之一
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热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703-7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热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凌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