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屏风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750号
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屏风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屏风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杭州美盛红外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倪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