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21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坭塘湾路**(平桥熙街南、北段商业街)3-01铺号、3-02铺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川0321执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36.6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321执6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36.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