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执复2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坭塘湾路101号(平桥熙街南、北段商业街)3-01铺号、3-02铺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复议申请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