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396号
申请人: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英。
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马斌。
本院受理自贡市英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川0304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3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利
书 记 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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